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PDV-107-建-240-20241014-2
字號
建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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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張守端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,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凱亭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,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 部分均廢棄,前開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(下同 )41萬6,983元本息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 元,惟上訴人尚 未繳納,其程式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之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