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DV-107-重家繼訴-26-20250113-1
字號
重家繼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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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郭衍吟 被 告 郭柏宏 郭柏村 郭祐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宇脩律師 複代 理 人 魏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返還借名登記物 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郭培本所遺之遺產等事件, 惟兩造就遺產範圍有爭執,被告三人辯稱被繼承人所遺部分不動產為郭顯徵借名登記,而訴外人即郭顯徵之繼承人業已另案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訴訟,刻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事件審理中等情,業據提出該案起訴狀、庭期通知等件在卷為憑。此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之認定,經詢兩造意見(見本院卷五第148頁),為免重覆耗費司法資源、或生裁判矛盾,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、確定前,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區衿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