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TPDV-108-建-176-20241217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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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錡美學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 2萬9,83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萬2,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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