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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TPDV-108-建-196-20250106-2
字號
建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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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之 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。查,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 上訴,請求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之部分廢棄,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新臺幣(下同)9,549萬3,936元及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6,350 元,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,其程式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