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TPDV-108-建-196-20250108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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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安德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(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)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,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,請求原判決命 其給付被上訴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)1,580萬4 ,910元部分廢棄,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等語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,442 元,惟上訴人尚未繳納 ,其程式自有欠缺。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之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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