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DV-108-重訴-1159-20241030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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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炳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1 2,5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,7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