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TPDV-108-金-56-20241011-7
字號
金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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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黃子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108年度金字 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,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,依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