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PDV-109-訴-1002-2025031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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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郭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 拾萬零肆佰壹拾貳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玖萬零肆佰壹拾貳元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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