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PDV-109-訴-1002-20250312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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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郭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 拾萬零肆佰壹拾貳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玖萬零肆佰壹拾貳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