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設計服務費等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TPDV-109-重訴-831-20241227-4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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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遠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即羅興華 MECANOO ARCHITECTEN B.V.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FRANCINE HOUB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1號請求給付 設計服務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28萬98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