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DV-110-司聲-312-20241111-2

字號

司聲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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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周金鳳 周月英 周世得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世南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世輝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軒任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寶秀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美貝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美汝(即林玉梅之繼承人) 周世崇 鄭隆琛(即周世耀之繼承人) 周詠順(即周世耀之繼承人)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國泰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國棟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國華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國興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玉枝(兼周林笑之繼承人)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 對 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(原名周淑美)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二,關於土地坐落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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