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DV-110-建-231-20250207-2
字號
建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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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俊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 ,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3萬0,850 元,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、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7,027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