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PDV-110-建-231-20250207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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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 上訴,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193萬1,666元本 息,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,193萬1,666元,依113 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、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,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萬7,35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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