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TPDV-110-建-256-20241029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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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冠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70萬99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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