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TPDV-110-建-323-20241225-4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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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核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79萬80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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