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股東會決議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PDV-110-訴-3408-20241212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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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正材等9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,002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 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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