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TPDV-110-訴-5858-20241018-4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88萬9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