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PDV-110-重家財訴-1-20241025-3

字號

重家財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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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0樓之0 被 上訴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 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  規定;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;家事事 件法第51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,依其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   。㈡前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7   ,508,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5%計算之利息。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是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37,508,1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,132元,依首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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