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PDV-110-重家財訴-7-20250312-3
字號
重家財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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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O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OO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,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 )1269萬185元,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萬3390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