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TPDV-110-重訴-1010-20250122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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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原 告 金軻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林秀霞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 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刑事案件已終結確定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,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