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DV-110-重訴-499-20250304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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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828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,5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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