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DV-110-重訴-942-20250206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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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合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9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核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5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3萬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納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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