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PDV-110-金-57-20250121-5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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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 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判決上訴人就其他被告何宗英、張譽瀚、江美玉 、黃瑞蓮連帶給付款項新臺幣(下同)4,477萬5,542元中之1,680 萬元負連帶給付之責,而上訴人聲明第1項為「原判決不利上訴 人部分之裁判廢棄」,第2項為「上開廢棄部分,並請判決駁回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」,堪認上訴人係對其 不利部分全部上訴,故核本件上訴利益為1,680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萬9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 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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