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DV-111-國-25-202411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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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告 丁子洋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曾聖翔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唐華 訴訟代理人 孫有寬 林佑儒 曾子茵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由唐華為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 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時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志斌,嗣經總統 令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變更為梅家樹,再於112年5月1日變更為唐華,有111年6月14日、112年4月25日總統令2紙在卷可稽。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唐華,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。然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期間僅由被告出具委任狀,揆諸首開規定,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唐華承受訴訟,並續行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玉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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