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TPDV-111-婚-297-20241112-4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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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297號判決而提起上訴, 經查,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500元。另就酌定未成年子 女親權不服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抗告費1,000元。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5,500元(計算式:4,500+1,000=5,500)。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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