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留分扣減等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PDV-111-家繼訴-76-20250120-2

字號

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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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李健彥 李人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「土地欄」均更正如附表所示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 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法 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文松   附表: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土地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 無(內容正確,無庸更正)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地號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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