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TPDV-111-家聲再抗-1-20241121-4
字號
家聲再抗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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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再抗字第1號 再抗告人 楊秉豐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家稜間聲請再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3「原裁定內容」欄所示之記載, 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3「更正後內容」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,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裁定原本不符之處, 應予更正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琪媛 法官 謝伊婷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 編號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1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台安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琪媛 裁定正本第2頁第1行 2 法官陳琪媛 法官謝伊婷 裁定正本第2頁第2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