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PDV-111-建-127-20250214-2
字號
建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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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聲明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238萬1949元及利息部分廢棄,廢棄 部分,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是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238萬194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,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4194元,然迄未繳納。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