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30

案號

TPDV-111-建-146-20241230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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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勝消防安全設備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1萬8757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337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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