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TPDV-111-建-234-2024110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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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 告 千譜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範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石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)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命再開言   詞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辰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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