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4-12-05

案號

TPDV-111-建-317-202412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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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 告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翔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(本院 卷第269頁),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62萬1115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944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40 48元,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8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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