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PDV-111-簡上-339-20250121-4
字號
簡上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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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張振盛 被 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「本院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9 94號第一審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本院簡易庭109年度北簡 字第10994號第一審判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顧仁彧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