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PDV-111-親-27-20250326-4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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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○○、乙○○、戊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間請求確 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2012萬69元,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 為32萬334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,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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