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PDV-111-訴-1598-20241004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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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黃蔡樹葉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被 告 李汪城 李汪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二項關於「被告李汪昇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233,518元及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李汪昇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233,518元及民國112年11月9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