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PDV-111-訴-1598-20241112-3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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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上 訴 人 李汪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蔡樹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76,7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2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