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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TPDV-111-訴-1802-20241128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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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孫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利息請求期間「原記載」欄之記 載,應更正如附表「更正後記載」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是以,原告聲請更正,與法相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: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(新臺幣/元) 計息本金(新臺幣/元) 年利率 (%) 利息請求期間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信用卡 101,957 73,089 15 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,231 11.26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35,660 435,660 10.61 自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