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TPDV-111-訴-1837-202411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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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 原 告 葉慧玉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高立凱律師 殷樂律師 被 告 李偉程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薛郁儒 李臻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2時10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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