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PDV-111-訴-1837-20241107-1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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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 原 告 葉慧玉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高立凱律師 殷樂律師 被 告 李偉程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薛郁儒 李臻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2時10分,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