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DV-111-訴-2218-20241017-3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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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成(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) 林芳菁(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) 林芳鈴(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) 林芳如(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)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吳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(即附表1編號2-5)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,60 6,056元(依本院111年度補字第715號確定裁定計算,並扣除編號 1部分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,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