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日期
2024-08-12
案號
TPDV-111-訴-4444-20240812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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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漢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新臺幣(下同)440萬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40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6,8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