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PDV-111-訴-5342-20250220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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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迪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 5342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聲明原判決廢棄;前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(下同)1,509,9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,509,900元, 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9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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