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等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TPDV-111-訴-5414-20250214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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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4號 上 訴 人 劉小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濟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上訴狀並 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 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,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。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5萬3,157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,993元。如上訴人並非全部上訴,則請 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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