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任報酬等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TPDV-111-訴-5414-20250218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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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14號 上 訴 人 蔡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小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3萬6,11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萬9,1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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