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TPDV-111-訴-5559-20241224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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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59號 上 訴 人 劉榮輝 被 上訴人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5日,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,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,255元,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王雯萱,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之上訴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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