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TPDV-111-訴-5768-20241121-4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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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和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8號請求確認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