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PDV-111-訴-5807-20250120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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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07號 上 訴 人 張弘炘(原名張紘瑞) 杜彩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靈芝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141,874 元(計算式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200,5 79元/平方公尺×20.65平方公尺=4,141,874元)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5,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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