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DV-111-重勞訴-34-20241025-2
字號
重勞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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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秋霞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勞訴 字第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,676,5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43,7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