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TPDV-111-重家繼訴-107-20241107-3

字號

重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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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邱玉琪 訴訟代理人 黃信樺律師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陳國蘭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「新臺幣145,106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新臺幣471,106元」。 原判決附表乙關於「總計290,212.5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942 ,212.5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此於  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家  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爰  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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