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遺產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TPDV-111-重家繼訴-5-20241007-3

字號

重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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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浩明 Gravatt,Qld.4122 Queensland, Australia 葉佳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律師 任俞仲律師 温藝玲律師 上 訴 人 張惟盛 Gravatt,Qld.4122 Queensland, Australia 張藍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温藝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玉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冠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惠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0萬 元(計算式:760股x10000元=7,600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萬4360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 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: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編號 項目 價 值 1 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,600,000元 計算式: 依宏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股東名簿記載,每股金額為10,000元,上訴人張浩明、葉佳玲、張惟盛、張藍尹所有之股份數:280+140+200+140=760股,據此計算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,6 00,000元(760x100 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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