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4
案號
TPDV-111-重訴-1037-20250114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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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台灣松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井宏信 被 上訴 人 福綿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 ,以訴訟繫屬時之民國111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之 即期賣出收盤匯率(1:31.925,見臺灣銀行111年度交易日外匯 收盤匯率表)計算,核定為新臺幣4,022萬5,500元(即美金126 萬元×31.925,利息請求部分,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7萬6,7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