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PDV-111-重訴-1094-20241112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安醫院即阮正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展鴻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燕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,就判決上訴人即被告 應給付部分新台幣10,363,1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, 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