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PDV-111-重訴-193-20250319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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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陳明通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 告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陳昶宇 法定代理人 林昀慧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經 第一審判決並上訴後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判決,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駁回上訴,業已確定而終結,有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